本报讯(记者张立)省委环境办1日又通报了两起破坏发展环境案件,对各政府部门工作失职人员进行了处分。 延寿县住建局、城管局部分干部工作失职问题 2013年6月,延寿县居民王某购买延寿县原特教中心校舍教学楼、宿舍等资产,用于建设兴农宾馆项目。2014年3月,该项目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2015年元旦营业。其间,该县住建局和城管局监督管理、实施行政行为不到位,虽对违建行为下达了法律文书,但未进一步实施强制措施,导致违建、超建问题发生。 目前,已对该县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规划监察股股长刘玉林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县住建局基建站站长纪同心、质监站站长马文斌、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宣耀武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城管局副局长、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常志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住建局书记、局长郭立军,城管局局长李晓丹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住建局副局长齐力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延寿县常务副县长郭兆峰给予诫勉谈话处分。 巴彦县商务局刘庆峰、王静梅玩忽职守案件 2008年到2011年,巴彦县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股股长刘庆峰、工作人员王静梅负责辖区内生猪活体和冷鲜肉储备的监管和病害猪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工作中,未对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进行实时监督,且未对部分公司上报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进行有效核实,致使上述公司分别套取国家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款133.6445万元、79.7385万元。案发后,赃款167.25万元已被检察机关追缴,其余赃款继续追缴中。 目前,巴彦县商务局流通秩序管理股股长刘庆峰、王静梅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对刘庆峰、王静梅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时任商务局局长贾彦生给予免除现职、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