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日讯(记者孙思琪程瑶)1日下午,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处长王未丁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内容和税务部门在落实政策上采取的措施作出解答。 王未丁介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工作部署,我省先后出台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20〕6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13号)两个重要文件,政策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延四个方面。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对应属期内各类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对应属期内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 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统筹地区统筹考虑安排。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延”。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