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