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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版: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黑龙江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