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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进口计量器具;”
二、将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
(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
本报讯(王安政 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米娜)“你好,这台车辆要经过铁路和代理公司签批,现在还不能放行。”“这边扫码、测温,登记时要字迹清楚。”……
在边境口岸绥芬河铁路车站北货场,记者看到绥芬河市公安局民